法典赋能生态执法 修复守护长江碧水——九江办结全市首例涉渔替代性生态修复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背景下,2026年9月4日,九江市首例涉渔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在长江九江浔阳段顺利开展,在九江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以及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浔阳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浔阳区人民检察院等多部门共同见证下,非法捕捞行为当事人龚某自费采购6000尾四大家鱼原种子一代夏花鱼苗,在指定长江禁捕水域完成增殖放流,以“谁破坏、谁修复、谁担责”的方式弥补渔业资源损失。此举标志着九江市涉渔执法从“单一处罚”迈向“惩戒+修复+教育”的法治化治理新模式。

此次赔偿修复增殖放流活动源于一起发生在禁渔期的非法捕捞案件。2026年3月底,龚某漠视长江十年禁渔法律法规,多次在长江禁捕水域使用钩刺耙刺渔具实施非法捕捞,累计捕获渔获物近30千克,对长江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造成实质性损害,该非法捕捞行为被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长江航运公安局九江分局成功查获。该案严格落实行刑衔接机制,2026年8月由检察机关移送市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经执法部门核查认定,龚某在长江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长江禁渔及渔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予惩处。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主动突破“一罚了之”的传统执法模式,坚持生态优先、法治赋能理念,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推动行政执法与生态修复深度融合,让生态损害担责有法可依、有据可凭。经过严谨的案件调查、损害评估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全程秉持合法、公正、自愿、合理的原则,当事人龚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对长江生态的危害,自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主体责任,双方当场达成生态修复协议,由当事人龚某严格依规向具备国家级资质的苗种生产单位采购经检疫合格的本土鱼苗,确保苗种适配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符合增殖放流标准。

“以前总觉得非法捕捞顶多罚点钱就没事了,通过这次案件和普法教育,我才明白破坏长江生态是实实在在的违法行为,不仅要受处罚,更要主动弥补生态损失。”当事人龚某坦言,此次修复执法让其深刻认识到生态违法的危害性和生态保护的重要性。
本次赔偿修复增殖放流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我市首例涉渔替代性修复案件,将法典“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谁破坏谁修复”的法治条文,转化为可落地、可感知的生态治理实景,补齐以往“重处罚、轻修复、重惩戒、轻治理”的执法短板,真正实现了处罚有力度、修复有实效、教育有深度的三重法治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