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15 16:02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1-1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1265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 责任部门: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九江市农业农村局所有信息公开审核流程。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准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报送部门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局机关各部门分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行政机关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局机关各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分管领导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局机关各部门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局机关各部门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