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农(动防)罚〔2025〕4号 徐某赋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肉鸡)案

发布时间:2025-12-11 09:13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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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12-11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3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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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九农(动防)罚〔2025〕4号 徐某赋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肉鸡)案 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 当事人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肉鸡)的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运输途中发生疫情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之规定。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目前未收到当事人违法行为对社会公众健康及疫病传播的反馈,社会影响较小;且当事人家庭生活困难,在调查中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诚恳。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因残疾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事动物运输活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00元,即壹仟贰佰元整。
徐某赋 360421********0019
罚款1200元。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