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农(渔业)罚〔2024〕13号 陈某银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5-11-20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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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 九农(渔业)罚〔2024〕13号 | 关于陈某银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中的两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从轻处罚档次中从轻子一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陈某银 | 360402xxxx10182918 | 罚款2000元 |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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