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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动防)不罚〔2025〕2号 经开区喜乐猫咖宠物生活馆经营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副本

发布时间:2025-11-20 09:15:00 文章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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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九农(动防)不罚〔2025〕2号 经开区喜乐猫咖宠物生活馆经营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经营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当事人经营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四条“经营动物或者利用非食用性动物进行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动物的检疫证明;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在商场等公共场所开设提供观赏、接触、投喂动物等经营服务的动物展示及互动体验场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动物的检疫证明或者进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确保饲养动物的区域与其他区域相对独立,并对动物采取免疫、检测、消毒、驱虫、隔离、防逃逸等防疫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动物传播疫病。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动物检疫证明等材料进行核查。”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
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已为全部动物办理检疫合格证),且当事人已与举报人达成和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经开区喜乐猫咖宠物生活馆 92360406MACHG2J67E 不予行政处罚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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