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农(渔业)罚〔2024〕20号 刘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5-11-20 09: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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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 九农(渔业)罚〔2024〕20号 | 刘某某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当事人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该条款中“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两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刘某某 | 36012********90636 |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一、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二、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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