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农(渔业)罚〔2025〕35号 王某鸿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5-11-14 10: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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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 九农(渔业)罚〔2025〕35号 | 关于王某鸿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及裁量一级分档中从轻处罚档次的从轻子一档: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王某鸿 | 360403xxxx02112417 | 罚款2000元 |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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