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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渔业)罚〔2025〕35号 王某鸿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5-11-14 10:03:37 文章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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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九农(渔业)罚〔2025〕35号 关于王某鸿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及裁量一级分档中从轻处罚档次的从轻子一档:渔获物不足10公斤或者价值不足100元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王某鸿 360403xxxx02112417  罚款2000元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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