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农(渔业)罚〔2025〕26号 邓某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使用泥鳅活体饵料进行垂钓案
发布时间:2025-10-17 1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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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 九农(渔业)罚〔2025〕26号 | 关于邓某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使用泥鳅活体饵料进行垂钓 |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使用泥鳅活体饵料进行垂钓 | 当事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使用泥鳅活体饵料进行垂钓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钓区等水域禁止垂钓。其他天然水域可以休闲垂钓”;第三款第三项“禁止下列垂钓行为:(三)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之规定。 依照《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垂钓的区域进行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没收垂钓器具”;第三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使用各类探鱼、射鱼、锚鱼设备、 视频辅助装置垂钓,或者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及泥鳅等鱼虾类活体饵料垂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结合本案事实,涉案水域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是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维护渔业种质资源多样性的核心区。当事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使用泥鳅活体饵料进行垂钓的行为破坏了种质资源的自然繁殖与恢复,干扰水生生态平衡,破坏保护区的管理秩序,降低整体保护效果,当事人的行为已超出了休闲垂钓范畴。鉴于当事人未钓获到渔获物,违法行为对渔业资源、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和经过,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自愿接受行政处罚。 依照《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款“同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两款或者两款以上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从重情节,应适用《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第三款第二项从重处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因残疾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从轻情节。 结合上述事实,当事人的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依据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江西省渔业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及裁量一级分档中从轻处罚档次: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邓某 | 360421xxxx06085433 | 一、没收垂钓器具); 二、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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