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管理与服务 > 行政执法

九农(渔业)罚〔2024〕16号 陈某虎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5-10-14 15:14:34 文章来源:     作者:
【字体: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九农(渔业)罚〔2024〕16号 陈某虎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中的两项,已构成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结合本案事实,当事人明知使用锚鱼的方式捕捞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以自食为目的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以处罚。在本案中当事人捕获翘嘴鲌2尾,共计0.55千克,其违法行为对渔业资源保护、社会危害影响较小,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和经过,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诚恳,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同时开具了《困难证明》证明,家庭情况困难属实。
依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因残疾或者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
结合上述事实,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和主要情节等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之规定,本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分析本案客观事实、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配套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4“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从轻处罚档次中从轻子一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陈某虎 360403xxxx0309063X  罚款1000元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