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农(动防)罚〔2025〕1号 沈某伪造检疫证明案
发布时间:2025-09-30 19: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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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 九农(动防)罚〔2025〕1号 | 沈某伪造检疫证明案 | 伪造检疫证明 | 当事人伪造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根据本案违法性质、情节等,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机关综合考虑在一般处罚档次内从轻处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12一般处罚档次处罚,2025年9月1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禁止伪造检疫证明,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6000元整,即壹万陆仟元整。 |
沈* | 360421********00613 | 罚款16000元。 |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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