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农(屠宰)不罚〔2025〕1号 虞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5-09-05 09: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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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 九农(屠宰)不罚〔2025〕1号 | 虞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且家庭条件困难。2025年8月21日,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予处罚。 | 虞某某 | 36040********22731 | 依法不予处罚 |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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