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反馈】《九江市农业产业化省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7-13 11:5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6-07-1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825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 责任部门:
| 意见采纳情况 | |||
| 序号 | 征求意见单位 | 修改建议 | 采纳与否及理由 |
| 1 | 湖口县农业农村局 | 建议对第二章申报市级龙头企业中申报条件第二条中的企业规模“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规模”进行分类区分,实行差异化认定标准:生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总资产2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加工、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 不采纳。理由:多数农业经营主体属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型企业,业务同时涵盖生产、加工、流通多个环节,业态边界难以清晰划分。若按类型设置差异化认定标准,易出现企业业态界定模糊、归类争议较大的问题,不仅增加申报审核难度,也会造成认定标准执行不一、公平性不足。 |
| 2 | 庐山市农业农村局 | 建议《办法》第五条第3点中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42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3500万元以上。”建议修改为“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35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2800万元以上。” | 不采纳。理由:该条为农业产业化省级省级龙头企业标准,参考《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
| 3 | 庐山市农业农村局 | 建议《办法》第六条第2点中的“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修改为“生产、加工、流通型企业年销售收入80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 | 不采纳。理由:本次《办法》制定时,已结合行业实际适当下调营收认定门槛,现行标准综合考量了市级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能力、发展质量及示范作用。若再大幅降低销售收入要求,会弱化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标杆定位,难以筛选出综合实力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经营主体。 |
| 4 | 庐山市农业农村局 | 建议在《办法》中补充条款:对于从事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保护、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脱贫地区农业产业帮扶等特殊类型的企业,营收认定标准可适当放宽20%,引导企业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不采纳。理由:现行认定标准已统筹兼顾综合实力与社会效益,若单独设置放宽条款,易造成认定尺度不一、审核裁量难度加大,也会影响龙头企业评选的整体公平性与规范性。 |
| 5 | 柴桑区农业农村局 | 建议将《办法》中第十三条“其产品在接受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理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中的“定理检测”修改为“定量检测”。 | 采纳 |
| 6 | 柴桑区农业农村局 | 建议将《办法》中第十四条中增加“且更名后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联农带农能力仍符合认定标准”。 | 采纳 |
| 备注:共书面征求12个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收到3家单位的6条意见建议,采纳2条,其他单位无意见建议或逾期未反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