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农宅改办〔2024〕2号 九江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6 09:0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农宅改办〔2024〕2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7-1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1691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 责任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九农宅改办〔2024〕2号
九江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九农字〔2020〕49号)印发以来,各地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积极指导乡镇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有效遏制农村乱占宅基地建住宅蔓延势头。但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群众知晓不够、审批资料不全、审批不及时、监管执法不到位等情况,导致农村宅基地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批东建西等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审批,遏制宅基地违法违规建住宅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引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县乡两级要充分运用明白纸、公告、标语、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各种手段,多形式、高频次广泛宣传宅基地政策。告知农户申请宅基地建住宅必须符合村庄规划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农用地必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再审批,增强农民群众依法用地意识。宣传农户申请宅基地资格条件、办理流程、违法责任,提高农民依法依规申请,经审批后方能开工的建房意识。充分利用村务公开等方式,向农村村民公布村庄现状建设用地边界、村庄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等,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健全联审联办。乡镇要完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机构参加的联审联办机制,实行集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设计与施工监管、自建房安全、常态化巡查、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乡镇服务窗口要公布办理流程,放置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包括村民建房申报材料清单、申请条件、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层高规定等,为村民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乡镇要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宅基地申请及时审批,自受理之日起(农转用除外)审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并随即公示审批结果。严格落实备案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不定期对乡镇的审批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三、严格执法监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宅基地监管和执法指导,县乡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核实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乡镇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和工作台账,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手段,借助自然资源部门卫星遥感、“多规合一”综合监管平台,发挥村级协管员的作用,对村民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把违法违规消除在“萌芽”状态,真正实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源头防控。对顶风违纪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占耕地行为,要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对乡村有关责任人员失职失责的问题线索,发现一起,移送一起。
四、加强督导调研。市本级每季度开展一次明查暗访,重点检查规范审批、监管检查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等情况,并对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市、区)要将新增违法违规建住宅防控作为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督促指导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力度,强化过程跟踪和结果考核,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在全市开展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年底评选一批规范管理标准化乡镇,同时警示督办工作滞后乡镇。
附件:1.农村宅基地审批材料清单
2.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监管流程图
2024年7月15日
附件1
农村宅基地审批材料清单
1.户籍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所有成员页);
2.农村宅基地申请报告;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6.所申请宅基地多角度照片(照片需有参照物、如拆旧建新需增加原有房屋或原宅基地位置图片);
7.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
8.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公示资料(包括公示现场图片、公示内容等);
9.农村建房地质环境条件现场勘查表;
10.符合“一户一宅”证明材料,如注明了“一户一宅”的会议记录、个人承诺书、村级组织开具的“一户一宅”证明等;
11.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占用林地(草地、湿地)批准材料;
1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宗地图、备案图纸;
1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14.其他材料(如:安全鉴定书、乡镇政府发的公告、建房多角度照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