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农局办字〔2024〕10号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18 17:20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农局办字〔2024〕10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3-18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593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 责任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局机关有关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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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九江市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公布九江市2024年度市直有关单位重点监管和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九企监改办联〔20243号),对照江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所有人;

(二)检查内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是否进行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

(三)检查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农业机械化管理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二、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所在单位;

(二)检查内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是否持有有效驾驶证;

(三)检查依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农业机械化管理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三、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一)检查对象:企业和其他组织;

(二)检查内容:水产种苗是否经过审定;

(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渔业渔政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四、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一)检查对象: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

(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二条,《养蜂管理办法》第七条,《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种业管理科,配合单位:局畜牧兽医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同联合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五、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进行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内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特许利用许可证是否符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规定;

(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30%

(八)责任科室:局渔业渔政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六、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检查内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检验检疫工作等情况,进场、待宰、生猪屠宰、无害化处理、出场产品、制度落实、档案记录等内容,企业经营情况,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合法及按规定悬挂;

(三)检查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30%

(八)责任科室:局畜牧兽医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七、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肥料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二)检查内容:1、是否依法取得肥料登记、是否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及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是否合格,2、被检查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3、重要生产、试验设备、设施情况,4、生产、经营地点、生产、经营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5、生产、经营、使用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6、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7、其他不符合肥料登记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质量的情况;

(三)检查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种植业管理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八、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养殖场、屠宰场;

(二)检查内容:生猪养殖、运输、交易、屠宰等场所落实防疫主任责任情况及对“瘦肉精”管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五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畜牧兽医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九、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实施清单编码00200038060008

(一)检查对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要求,即加工企业生产线、灭活设施、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等情况;

(三)检查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科技教育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同联合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十、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兴办动物饲养(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检查内容: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情况、合格证核发情况、合格证是否有效等,2、企业选址合理情况,3、企业布局合理情况,4、企业设施设备符合防疫情况,5、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三)检查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2、《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九条,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畜牧兽医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十一、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办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1、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2、检疫申报情况、检疫工作开展情况;

(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畜牧兽医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十二、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兽药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1、兽药生产企业遵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2、兽药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记录完整准确情况,兽药购销记录的情况,3、兽药生产企业建立兽药保管制度的情况,4、企业生产的兽药取得批准文号情况,原料、辅料及生产工艺、产品出厂质量等符合要求情况,5、兽药二维码追溯实施情况,6、生产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生产条件的情况;

(三)检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畜牧兽医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协同联合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十三、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兽药经营企业;

(二)检查内容:1、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情况,2、核查《兽药经营许可证》情况,3、建立购销记录、兽药保管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等情况,4、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情况,5、兽药二维码追溯实施情况;

(三)检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畜牧兽医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同联合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十四、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兽药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1、生产兽药产品质量合格情况,2、生产的兽药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情况,3、兽药包装、标签、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符合要求情况,4、兽药二维码追溯实施情况,5、兽药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是否规范;

(三)检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畜牧兽医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同联合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十五、对生产中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生产中的农产品单位;

(二)检查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有关台账记录和资料等;

(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十六、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实施清单编码00200058060001

(一)检查对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二)检查内容:1、是否有生产许可证,2、原料查验或检验、采购制度、留样观察制度、出厂销售记录等落实情况,3、违法添加禁用物质情况,4、产品标签符合要求情况;

(三)检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畜牧兽医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同联合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十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实施清单编码00200059060001

(一)检查对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二)检查内容:是否符合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的要求,2有无拆包、分装及再加工或违法添加物质情况,建立购销台账情况;

(三)检查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畜牧兽医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同联合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十八、对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全市规模较大水产苗种生产单位;

(二)检查内容:亲鱼来源、投饵情况、苗种生产质量等;(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江

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渔业渔政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十九、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一)检查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营主体;

(二)检查内容:许可证经营范围,种子的质量,是否经审定进行推广、销售,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等;

(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种业管理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二十、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实施清单编码00200092060001

(一)检查对象:农药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农药产品质量,是否具备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产品标签等;

(三)检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农药管理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二十一、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农药经营者;

(二)检查内容:农药产品质量,是否具备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产品标签等;

(三)检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农药管理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二十二、对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接受委托从事中央事权政策性用粮的粮食经营者;

(二)检查内容: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等;

(三)检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粮食监督检查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粮油质量监测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二十三、对地方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接受委托从事地方事权政策性用粮的粮食经营者;

(二)检查内容:下达、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情况,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地方储备粮与其它性质粮食混存情况,地方储备粮油仓储单位具备相应条件情况,出入库粮油质量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情况,库存粮油、露天储存粮油管理情况,粮油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遵守储粮化学药剂、粮食熏蒸作业有关规定情况,因管理不善造成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情况,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账实相符情况,储备粮真实数量、质量与专卡相符情况,统计账务、台账、保管账登统、粮食出入库凭证规范情况,违反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情况;

(三)检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粮食监督检查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粮油质量监测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二十四、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实施清单编码00200008060021

(一)检查对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二)检查内容:有效期届满是否延续、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依法终止或者不具备农药登记申请人资格、农药登记资料已经依法转让、应当注销农药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三)检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六十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农药管理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二十五、对单位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

(二)检查内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三)检查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科技教育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同联合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二十六、对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检查内容:是否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是否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是否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条,《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渔业渔政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二十七、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实施清单编码00200056060002

(一)检查对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等的单位、企业和个人;

(二)检查内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三)检查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科技教育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同联合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二十八、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内容:水产种苗检测机构检验、检疫是否合格;

(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七十六条,《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渔业渔政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二十九、对转基因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转基因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企业;

(二)检查内容:是否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是否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有无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有无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三)检查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科技教育科、局种业管理科,配合单位:局畜牧兽医科、局渔业渔政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三十、对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检查

(一)检查对象:从事水产苗种进出口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检查内容: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外来物种管理规定等;

(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渔业渔政科,配合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三十一、对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的检疫检查

(一)检查对象:从国(境)外引进农业种子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内容:是否办理检疫审批、是否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引进种苗隔离试种或者隔离种植、有无潜伏危险性病、虫;

(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重点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种业管理科,配合单位:局种植业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三十二、对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调运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内容: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是否实施检疫;

(三)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第二十八条,《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种植业管理科,配合单位:局种业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三十三、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对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二)检查内容: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三)检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江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四)检查时间:1-12月;

(五)事项类别:一般检查事项;

(六)检查次数:每年1次;

(七)抽查比例:50%

(八)责任科室:局粮食监督检查科,配合单位:局粮食行业指导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粮油质量监测中心,协同联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