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农字〔2023〕66号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更新《九江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16:2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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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九农字〔2023〕66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11-1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071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 责任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
九农字〔2023〕66号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更新《九江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暂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
为切实抓好我市生猪产能调控,稳固基础生产能力,结合各地生猪生产实际,我们更新完善了《九江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有关事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13日
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赣农字〔2021〕67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菜篮子”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两抓两保”(抓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任务,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省里下达目标任务,结合我市生猪生产实际,设定“十四五”期间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9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8.1万头。
综合各县(市、区)生猪生产现有基础、区域保供、环境承载、优化布局等实际,结合2021年下达能繁母猪存栏目标任务和2023年三季度各地生猪生产情况,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表)。各地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九江调查队季度数据为基础,根据农业农村系统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市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稳猪保供领导小组)视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县(市、区)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市、县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市稳猪保供领导小组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级人民政府发预警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保有量
我市对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进行全数备案,根据2023年10月我市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备案监测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市及各县(市、区)规模猪场保有量。各地要严格保护生猪产能基地,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随意以禁养限养、环保等理由违法拆除规模养殖场,确需拆除的,各地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生猪规模养殖场监测系统,对各地规模猪场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分级保护制度,对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出栏5000-9999头的规模养殖场,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对年出栏3000-4999头的规模养殖场,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地可参照国家、省里和市里做法,建立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国家和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完成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备案制度,每年完成国家级、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调整更新后,及时更新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鼓励由行业协会组织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适时引导联盟成员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农业农村部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向各省份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我市将结合生产监测情况、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反馈情况和国家统计局九江调查队季度生猪生产核定数据情况,向各县(市、区)反馈相关数据。各地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进一步夯实统计调查部门开展畜牧业生产统计调查工作的基础,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定期组织考核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落实情况,我市也将把此项工作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乡村振兴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
(三)加大政策支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我市或县(市、区),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落实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其他县(市、区)可参照配套出台相应政策措施。
附件:县(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附件
县(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
县(市、区) |
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头) |
能繁母猪最低保有量(头) |
规模猪场保有量(个) |
九江市 |
90000 |
81000 |
375 |
濂溪区 |
50 |
45 |
0 |
柴桑区 |
6700 |
6030 |
20 |
武宁县 |
11000 |
9900 |
16 |
修水县 |
27500 |
24750 |
215 |
永修县 |
7400 |
6660 |
12 |
德安县 |
3700 |
3330 |
5 |
庐山市 |
1900 |
1710 |
5 |
都昌县 |
8650 |
7785 |
26 |
湖口县 |
3700 |
3330 |
12 |
彭泽县 |
8000 |
7200 |
25 |
瑞昌市 |
7300 |
6570 |
32 |
共青城市 |
4100 |
3690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