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2-12-21 11:05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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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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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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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3年采捕该品种的平均年总产值3%5%的幅度内确定。

2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从事应当淘汰、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限制发展的作业的,或者持临时捕捞许可证进行采捕作业的,其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平均征收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平均征收标准金额的三倍。

4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适用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征收标准金额的三倍。因从事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人民政府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赣价费字〔198926